“感谢省检察院的检察官,不仅惩治了真凶,还在我生活艰难时,给我带来了司法救助金。感谢省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素不相识,还给我捐款。我一定会用好这笔钱,给家人治病,以后好好干活,要通过自己的劳动挣钱来解决生活问题,也要好好回报社会。”近日,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金发放仪式上,广州市增城区一起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家属梁某祥流着眼泪激动地说道。
一宗疑难复杂的故意杀人案,因证据存在缺陷导致定案困难,经办检察官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审查,依法认定证据,锲而不舍追凶,最终让凶手绳之以法;而在亲历调查取证中,省检察院经办检察官还心系贫困的被害人,积极开展司法救助,不仅化解矛盾、扬善除恶,更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正义和温暖,体现出为民情怀。
真凶锁定遭翻供,关键证据存疑
2017年12月13日20时许,增城区派潭镇刘家村村民梁某祥到增城区公安分局派潭派出所报称,其妻子于当天外出到刘家村三眼塘后山果园修剪果树后,一直未归。接报后,增城区警方联同被害人亲属、村民上山寻找被害人,并在次日零时许发现被害人的尸体。而且现场迹象显示,可能是他杀。
警方立即行动,在被害人身上检出的DNA中的Y染色体,指向一定范围的男性群体,于是立即对案发地附近的符合该特征的男性群体进行筛查,经民警大范围走访,查看周边视频监控,发现同村村民梁某泉有重大作案嫌疑。2017年12月18日17时,警方依法拘传梁水泉。经审讯,其供认了自己用藤条勒死被害人的犯罪事实。
但在案件于2018年4月12日上报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却又出现被告人突然连续翻供,并且关键证据存疑的情况。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办检察官丁乐审查后发现,梁某泉在公安机关做了4堂有罪供述后,在预审阶段开始翻供,两次提审梁某泉,梁某泉均辩称喝醉了,记不清是否杀人,其是在警察提示下供认了作案细节。
另外,当经办检察官通过仔细审查现场指认录像,发现梁某泉在现场没有戴手套,他向在场民警描述作案经过时,虽然民警再三表示千万不要用手碰,但他仍然边随手拿起地上的藤条翻看。这样指认了十多分钟后,在场民警才给被告人戴上手套。
经办人随即意识到,被告人在取证时触碰过物证,后又在物证上检出被告人的DNA,导致不能确定DNA到底是在取证时留下的,还是在作案时留下的,该取证方式违反了取证程序规范。
提取作案工具(藤条)的程序上,有重大瑕疵,且无法补救,应予以排除。然而,该物证上检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DNA,是定案的唯一直接证据。
在这种左右为难的情况下,命案面前,广州市检察院检察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坚持构建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证据组合体系。对于鉴定意见中藤条上检出的被告人梁某泉的生物成分的证据,由于该物证在提取过程中已被梁某泉“污染”过,已无补救空间,只能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锲而不舍追凶,亲历调查取证
尽管关键证据被排除,但是经办人并没有放弃对证据的补充完善,而是锲而不舍,两次复勘中心现场,走访刘家村内被告人和被害人住所、被告人购买啤酒的士多店,以及村内各条进入后山的小路,研判被告人作案路线。还结合村内监控视频,分析嫌疑人作案时间点。两次到技术侦查大队就本案与技术侦查人员座谈,与参与尸检的法医、现场勘查人员、DNA物证鉴定专家均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并多次与本院法医就被害人死亡时间、作案手段、DNA图谱筛查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经办人从DNA图谱入手,发现在被害人内裤上检出的混合基因型DNA图谱,是由一名女性和两名男性的部分DNA染色体组成。其中女性DNA属于被害人,而两名男性DNA虽然部分染色体缺失,但DNA的Y染色体是完整的。将混合基因型的两个Y染色体DNA图谱与涉案人员进行比对分析,其中一条Y染色体与被害人丈夫吻合,另一条Y染色体与被告人梁某泉完全吻合。说明该混合基因型极大的可能是被害人、被害人老公和嫌疑人三人的混合DNA。
意识到DNA物证鉴定有深入检验的空间,经办人明确提出对相关物证重新鉴定,特别是被害人内衣物上能否检出嫌疑人的生物成分。在经办人的坚持不懈努力之下,警方决定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对物证重新鉴定。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中既充分展示监督智慧,又实现监督的双赢。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重新鉴定意见出来:被害人尸体所穿花纹内裤后腰外沿、上身所穿蓝色文胸右后扣外侧,检出了嫌疑人梁水泉的DNA。这解释了为何被害人阴部会受伤、内衣为何会反扣、内裤会外卷下翻,从客观上证明是梁某泉的犯罪行为,该DNA鉴定意见成为指控嫌疑人杀害被害人最有力证据,也真正做到了“从证到供,再从供到证”。
客观公正审查,真凶绳之以法
面对如山铁证,被告人梁某泉依然存在侥幸心理,在一审被判处死刑情况下,提出上诉,以自己作案时处于醉酒状态,不清楚自己的行为等理由,请求从轻处罚。
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何雄伟检察官接到二审上诉案后,认真审查全部材料并提审被告人后,秉持一丝不苟的精神,逐个梳理案件问题,并多次到案发现场调查,向村民了解梁某泉的平时状态,和侦查人员交流座谈。针对上诉理由提及的醉酒问题,他还专门咨询了精神病医学鉴定专家,并查阅了案卷中的精神鉴定意见。同时,综合全案证据,就梁某泉有罪供述中对案发时间、地点、被害人衣着、作案工具、被害人尸体位置及摆放情况、扔被害人鞋子等细节逐个核实,并与在案的视频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经走访,村民普遍反映,梁某泉长期酒后耍酒疯,不但拿刀追砍人,而且打骂其母亲,在当地产生了恶劣影响。被害人与其无冤无仇,惨遭其杀害,而且手段特别残忍,用藤蔓勒压颈部致死。另外,案卷中有证据还表明,梁某泉在行凶过程中还可能涉嫌猥亵、侮辱甚至是强奸等行为。归案后,梁某泉口供反复,避重就轻,认罪态度极差,而且没有任何赔偿行为,检察官认为判处梁某泉死刑并无不当。
最终,案件经省法院二审开庭审理,采纳了省检察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依法裁定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惩恶扬善并举,司法救助暖心
在整个过程中,省检察院办案人员全面核实了在案证据,多次到案发现场调查取证,在二审阶段,有理有据、充分有效的办理了案件,而且在庭审中,积极尊重和有效保障被告人、被害人的权益,并结合案件向社会释法说理。
与此同时,在走访中,何雄伟还发现被害人家属梁某祥年龄偏大,没有固定收入,儿子在外打工,还要赡养母亲,连丧葬费都是借支的,生活十分窘迫,而其在失去亲人后,至今没有得到被告人一分钱的赔偿。尤其是今年疫情发生后,收入更是一落千丈,生活更是难上加难、雪上加霜。得知这些情况后,何雄伟联系了侦查人员以及为被害人家属提供过法律援助的律师,请求他们帮助、协助当事人提交司法救助申请所需的证明材料。
专门负责司法救助工作的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检察官也在收到材料后经过细致调查,经依法审查评定,认为当事人符合司法救助的情况,决定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依法发放司法救助金。
7月14日,省检察院司法救助金发放仪式在增城区举行,被害人家属梁某祥领取到司法救助金。在当天的活动上,省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郭巧玲、翁作熙也现场慷慨解囊自发捐款2000元。
“本案的成功办理在于两极检察机关上下联动,政法各单位各部门紧密配合,有担当有作为,还有温情。在三个方面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一是秉承了客观公正立场,始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认真对待案件中罪与非罪各种证据;二是践行了司法亲历性与求极致的品格,始终坚持追索真相,以充分的证据链条锁定真凶;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注意化解矛盾、扬善除恶,积极开展司法救助,体现出为民情怀”,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翁作熙提到。
另一位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南方》杂志社发行部主任郭巧玲也认为:“经办本案的公安司法部门,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既敢于‘较真’,又敢于‘碰硬’,通过扎实细致的工作,把一起最初因证据存在缺陷导致定案困难的案件,通过共同努力,办成了一起经得起考验的铁案。尤其是检察机关,没有‘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始终秉持一颗公心、善心、良心和民心,积极帮助、救助被害人家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正义和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