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1年2月2日在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九次会议上
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黄维玉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2020年工作回顾
2020年,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决策部署,全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冲击,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大局,积极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努力构建新时代法律监督新格局,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为改革发展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全力服务保障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战。坚持统筹安全与发展,把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作为重要任务,全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战决胜。开展专项斗争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坚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切实履行在追诉和指控犯罪中的主导责任,成立多个专案组,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共批准逮捕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281人,提起公诉370人,成功办理了“8·24”专案1、“3·25”专案2等一批重大涉黑案件。根据“六清”3工作要求,高质高效清结案件,向公安、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涉黑恶及“保护伞”线索149条。深化“打财断血”工作,针对“3·25”专案涉案人员实施非法采矿犯罪造成国家矿产资源重大损失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且主要涉案人员在逃的情况,市检察院缜密调查、科学论证、协调各方,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涉黑不法财产的处置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加强扫黑除恶机制建设,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推动源头治理中的作用,围绕农村三资平台招投标、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文化旅游等重点行业领域制发检察建议87份,促进部分行业领域乱象得到整治。
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落实落细上级检察机关出台的各项措施,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犯罪的打击力度,提起公诉29件74人;依法打击走私、妨害边境管理秩序等跨境犯罪,提起公诉127件237人,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着力优化大湾区商事司法环境,办理的王某伟管辖权异议民事审判监督案4入选全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典型案例。持续加强珠澳两地司法交流,积极协调澳门检察院,共同举办“珠澳检察携手 护航澳企发展”检察开放日活动。根据最高检和省检察院的部署,以横琴新区检察院为平台,积极筹建“中国与葡萄牙语国家检察交流合作基地”5。紧密结合我市检察工作实际,扎实开展专题调研,形成《粤港澳大湾区社会治理问题研究》等一批求真务实的调研成果。
着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共批准逮捕相关犯罪嫌疑人228人,提起公诉351人,市检察院办理的珠海市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余某妮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6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积极贯彻“少捕少押慎诉”司法理念,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在办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依法不批准逮捕2人,不起诉13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8人。积极落实市委“两个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主动与有关行政单位召开座谈会,结合办理的典型案件,通过以案释法、分析案件成因、明确整改措施,促进机关作风转变和行政效能提升,保障我市重点建设项目顺利推进实施7。进一步加强与工商联的沟通联系,共同举办专题检察开放日活动,努力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下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各项工作。
助推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决定不批准逮捕156人,不起诉751人,并耐心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减少社会对抗。主动换位思考,强化释法说理,体现人文关怀,坚持不懈抓好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8,办理信访件2869件,全部落实“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将司法救助职能贯穿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全过程、各环节,办理司法救助案件15件,为46名困难群众发放司法救助金115万余元,防止因案致贫、因案返贫,助力脱贫攻坚事业。斗门区检察院办理的潘某金救助案9入选“全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服务脱贫攻坚优质案件”。积极服务保障我市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编发宣传册6万余册,开展法治宣讲10场次。
二、做优刑事检察工作,守护社会公平正义
聚焦司法办案,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以“求极致”的精神推动刑事检察工作转型升级。
全面提升刑事办案质效。准确把握新时代刑事检察工作的新内涵新要求,以高质量的办案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共批准和决定逮捕1914人,提起公诉3674人。严厉打击涉疫情犯罪,批准逮捕23人,提起公诉28人。牢固树立精品案件意识,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香洲区检察院办理的顾某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10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充分发挥“捕诉一体”机制优势,积极构建“四个集中”办案模式11,持续优化“案-件比”12,“件”同比下降53.5%,相当于减少近2400个程序环节,有效缩短我市各类刑事案件办案周期。加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3的适用力度,全市检察机关适用该制度办理案件2692件3902人,适用率在全省排名第二,有力促进公正高效司法,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
加强刑事诉讼活动监督。在全省率先建立派驻公安机关直属部门侦查监督工作室,目前已向全市公安机关4个支队、44个派出所及珠海海警局派驻侦查监督工作室,成效初显。深入推进“两项监督”工作14,共监督立案21件,监督撤案146件,提出纠正违法26件次,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12件。对证据不足或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不起诉180人,追捕追诉犯罪嫌疑人16人,纠正遗漏犯罪事实34件。认真履行审判监督职能,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提出抗诉10件,办理刑事申诉案件46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进一步开展监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专项活动,受理在押人员控告、举报、申诉约见170人次。强化刑罚执行监督,持续推进久押不决案件的清理和纠正工作,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25人,在监外执行监督中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55人,对财产刑执行案件书面提出纠正254件。
加大职务犯罪打击力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14件14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25件25人,决定刑事拘留10件10人,决定逮捕10件10人,提起公诉21件21人。成功办理了一批省、市监察委移送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如广东省国资委原党委副书记张某刚受贿案、珠海市政协原副秘书长郑某龙受贿案等。依法履行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职责15,强化监督刚性,确保司法公正。共初查司法领域涉嫌职务犯罪线索30件,对构成犯罪的,立案侦查2件2人,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属于一般违法违规违纪的,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书,促进公正司法;对举报不实的,及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工作人员形象。
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持续深化。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准逮捕相关犯罪嫌疑人84人,提起公诉99人。突出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建立预防和惩戒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制16,加大诉讼监督力度,斗门区检察院对伍某光强奸未成年人案17的成功抗诉得到最高检充分肯定。完善与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等单位的工作衔接机制,持续深化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工作,实现两级检察院未成年人“一站式”办案场所18全覆盖。依法惩戒、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批准逮捕28人,提起公诉30人,落实不捕不诉帮教30人,安排亲情会见、亲职教育46人次。持续推进“一号检察建议”落实,积极开展“关爱女童 护苗成长”保护行动,探索建立“护蕊”工作机制19。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作用,开展“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117场次。加强线上普法工作,精心制作“云课堂”小视频,举办“线上”检察开放日活动。
三、做实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维护法律公正权威
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案结事了人和为目标,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落地落实,维护法律权威,促进依法行政。
加强民事检察监督。以精准监督为指引,进一步更新监督理念,办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23件, 提出、提请抗诉15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5件。办理执行监督案件18件,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2件,办理的侯某珍等人与杨某民间借贷仲裁裁决执行监督案20被最高检评为民事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强化民事审判程序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积极拓宽线索来源渠道,确保对程序违法监督的常态化,办理案件18件,发出监督检察建议3件。继续深入推进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专项活动,共立案审查涉嫌虚假诉讼案件7件,重点对“套路贷”刑事犯罪中可能涉及的虚假民间借贷同步启动民事检察监督。
强化行政检察监督。牢牢把握新时代行政检察工作新态势,全面履行行政检察职能,通过行政检察监督服务法治政府建设。办理行政裁判结果监督案件20件,行政执行监督案件129件,行政机关不当履职监督案件4件,提请抗诉1件,发出检察建议14件。进一步强化和规范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市检察院和金湾区检察院办理的2个案件入选全省十大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21。扎实开展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做好监督纠正、释法说理、息诉服判等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26件。大力推进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平台建设,与市自然资源局、市司法局等单位共同印发实施方案,畅通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渠道,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政府层级监督有效衔接。
深化民事行政检察环节矛盾化解工作。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22,综合运用公开听证、专家咨询、心理疏导等方式促进案结事了,夯实社会和谐稳定基础。对179件不符合受理条件和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案件,强化法律文书释法析理,努力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维护司法权威。坚持把公开听证作为化解社会矛盾、体现司法为民、提升检察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在全省率先出台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听证办法,为规范有序开展公开听证活动奠定机制基础。全年共举行公开听证会25场,公开听证经验在全省推广,相关案例在《南方法治》等多家媒体登载。
四、做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切实维护公共利益
努力践行检察机关“公共利益代表”职责使命,突出工作重点,优化办案模式,倾力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持续加大办案力度。构建“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模式,共立案150件,同比上升85%;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3件,采纳率达100%;发出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22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4件,其中涉疫情公益诉讼案件10件。市检察院办理的督促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管案23入选省检察院“守护海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探索办理公共卫生、文物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横琴新区检察院办理的横琴赤沙湾沙丘遗址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得到上级检察机关高度肯定。
狠抓重点领域专项监督。聚焦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财产保护等领域,积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助推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清拆海域非法养殖设施6000余亩、拆除违法建筑物1.6万平方米、追缴国有土地出让金1.75亿元、清理处置5宗闲置产业用地。全面推动前山河环境综合治理,督促新建、维修污水管网,拆除沿河违法建筑,根治黑臭水体,还原美丽河畔。坚持刑事追诉与民事追偿双管齐下,对崔某强等人在高栏港海域违法倾倒垃圾污染海洋生态环境一案24,支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让违法者为恢复受损的公共利益“买单”。
广泛凝聚公益保护合力。加强跨区域协作,与中山市检察院联签《守护前山河流域生态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携手共建前山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屏障。加强跨系统协作,与市律师协会联签《关于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办法》,充分发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作用。与“12345”市民热线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排查市民投诉的问题,从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30余件。深化特邀检察官助理制度,持续加强公益诉讼人才库建设,新聘请9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业务专家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
五、全面强化自身建设,锻造特区检察铁军
牢牢把握检察机关政治属性,自觉接受监督,持续加强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以过硬的政治素质、扎实的履职能力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及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始终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之下,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全年共联络代表、委员817人次,定期寄送《检察日报》《珠海检察》等刊物,邀请代表、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检察开放日”、观摩公诉人出庭等活动近2000人次。认真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邀请人民监督员52人次参与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法律文书宣告送达等工作。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5340条、重要案件信息546条,公开法律文书3032份,完成辩护与代理预约1232件。
推进政治建设与检察业务建设深度融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两个维护”十项制度机制,把“两个维护”体现到履职尽责的实际行动上。全面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注重发挥好“关键少数”的带头作用,两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共讲党课32次,组织开展党的理论知识考试,激发干警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坚持党管意识形态不动摇,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抓牢抓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持党建工作与检察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全面提升检察机关党建质量和水平。
抓牢抓实全面从严治检。严格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全力支持市纪委监委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开展工作,坚决查处违法违纪问题,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25。全力配合省检察院党组巡察工作,严格落实整改责任。结合市委“两个专项整治”,建立健全机关作风督察机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突出督察结果运用。落实落细司法责任制,有序推进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努力在更高层次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放权与监督的结合、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弘扬争先创优检察文化。大力推行领导干部上讲台、检察官教检察官、传导式培训等教育培训措施,精心打造“珠海检察大讲堂”“珠海刑事检察讲堂”等教育培训品牌。积极推进青年检察官“双导师”培养成长计划,定期开展“珠海检察先锋”评选,组织举办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在干事创业的文化氛围中,涌现出“全国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业务标兵”“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人才”“全国检察宣传先进个人”“广东检察先锋模范”“广东省优秀公诉人”“全省行政检察业务优秀办案团队和优秀办案检察官”等一批先进典型。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我市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离不开市委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位代表的有力监督,离不开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机关表示衷心感谢!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与新时代党和人民的要求和期待相比,检察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检察理念更新、履行监督职责还不到位;融入市域治理体系、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水平还有待提高;干警的综合素养与新时代新要求相比还有差距,办案质效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全面从严治检还不够深入,纪律作风建设仍需加强。我们将紧盯这些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2021年主要工作安排
2021年是建党100周年,也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全市检察机关将坚定不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领会新发展理念、新发展阶段、新发展格局的丰富内涵,牢记检察机关的职责使命,主动对接珠海建设枢纽型核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的发展需求,重点做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是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凸显检察机关政治属性。时刻紧绷政治弦,牢牢把住党的绝对领导这一“定盘星”,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切实把“两个维护”体现在检察监督和司法办案中,确保检察工作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全面提高党建水平,把政治建设与检察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努力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二是综合运用检察职能,服务保障特区高质量发展。紧扣“十四五”时期珠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任务、重大举措,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结合点。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指示精神,以派驻高新区知识产权检察室为平台,充分发挥打击、监督、预防、服务、研究“五位一体”职能,及时回应创新主体需求,着力保护企业创新发展。推进“中国与葡萄牙语国家检察交流合作基地”建设,推动粤澳司法协作制度化规范化,为珠海深度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认真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新领域。
三是牢牢把握宪法定位,做精法律监督主责主业。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与监察委的工作衔接,不断提升反腐败工作合力。深化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扞卫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把握《民法典》实施对检察工作带来的深远影响,把平等、公开、权利保障等立法精神与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理念贯穿“四大检察”“十大业务”26,形成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相结合的工作格局,不断健全监督机制、提升监督效果。
四是注重强化系统观念,赋能社会治理提质增效。深刻把握珠海区位特点,加强与公安、海关、边检、海警、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对走私、洗钱等犯罪开展全环节、全链条打击,斩断其背后的黑灰产业链。发挥好检察建议在社会治理中的规范引领作用,结合类案办理查找管理漏洞,推动建立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长效机制,形成“系统抓、抓系统”的社会治理格局。
五是打造过硬检察队伍,筑牢检察工作发展根基。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坚持纠“四风”与树新风并举。严格规范司法行为,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检察官业绩考评为抓手,发扬自我革命精神,加快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建设。加强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全面推动“五好”基层检察院建设,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可靠、干净担当的专业化检察队伍。
新形势催人奋进,新征程任重道远。各位代表,全市检察机关将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落实市委八届九次、十次全会和本次人代会精神,深刻把握新阶段新形势新任务,自觉把检察工作融入到市委中心工作中去思考和谋划,努力为推进珠海“二次创业”加快发展、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走在最前列作出更大贡献!
有关用语和案例说明
1.“8·24”专案:陈某湖等人一方面利用暴力、威慑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聚众赌博、收取“保护费”、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在肇庆市端州区农村土地资源开发、高利放贷等领域确立非法控制,另一方面拉拢腐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和村干部为其提供庇护和帮助,逐渐形成以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案由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督办,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0年6月30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等判处陈某湖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1470万元;对其余9名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3·25”专案:上世纪90年代以来,梁某荣(另案处理)、黄某宏等人在斗门区通过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采矿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抢夺霸占海洋资源、垄断鲈鱼养殖市场、盗挖山体土石,从中牟取巨额非法利益,社会影响恶劣,并使国家矿产资源和当地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该案系全国扫黑办重点督办案件,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采矿罪、洗钱罪等对黄某宏等29人提起公诉。最终,黄某宏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66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6个月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并处财产刑。
3.“六清”:由全国扫黑办第9次主任会议提出,具体包括:一是线索清仓,对可能存在问题的线索实行提级核实、统一建档;二是逃犯清零,对重点目标逃犯再发布一批A级通缉令,尽快缉拿归案;三是案件清结,部署开展“涉黑涉恶在办案件百日攻坚战”,加快推进疑难复杂案件办理,依法快侦快诉快判其它案件;四是伞网清除,完善纪法协调联动机制,严格把握“保护伞”界定标准,精准清除“害群之马”;五是黑财清底,实现涉案财产全查清、利益链条全挖出,彻底摧垮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处理好“打财断血”与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关系;六是行业清源,集中整治社会治安、乡村治理、金融放贷、工程建设等十大行业领域涉黑涉恶突出问题,推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健全市场准入等机制。
4.王某伟管辖权异议民事审判监督案:在我市某区法院受理的某合伙企业诉王某伟案中,王某伟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该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审理,法院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裁定该案由某合伙企业住所地山东省某市人民法院管辖。王某伟提出上诉被驳回,申请再审未被正式受理,于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两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管辖权异议办案程序存在瑕疵,遂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改进和规范管辖权异议办案程序,保护当事人的质证权利。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根据建议内容规范了管辖权异议办案程序,并指导区法院改进相关工作。
5.“中国与葡萄牙语国家检察交流合作基地”:该项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设立,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和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承担日常工作,现已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并形成初步方案报上级检察机关。该基地建成后,将为中国与葡萄牙语国家之间高层次检察文化交流、司法协助合作和检察信息共享提供重要平台,更好地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6.珠海市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余某妮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在珠海市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公司高管余某妮等人采取循环转账等方式谎称已支付股改业绩承诺款3.84亿余元,并多次虚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交易事实,制作虚假财务报表。以上信息均在该公司的报告、年报中披露,虚增资产或虚构利润达到当期披露资产总额或利润总额的30%以上,此外还存在违规不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公司等信息的情况。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该公司提供虚假或者隐瞒主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不按规定披露重要信息,严重损害股东及相关人员利益,因此,对余某妮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提起公诉,对该公司则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向证券监管机构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该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7.保障我市重点建设项目顺利推进实施:在市重点项目兴业快线建设期间,施工单位为加快工程进度,未经审批非法占用林地用于建造工程配套设施,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案的发生与有关行政部门监管缺位有一定关系,综合占地主观目的、占地用途、复绿挽损等情况,对该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经请示市委同意后,市检察院与有关行政单位召开座谈会,通过以案释法,共同分析案件成因、明确整改措施,促进机关作风转变和行政效能提升,进一步改善我市营商环境。
8.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检察机关自收到群众的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需向来信、来访人进行程序性回复,告知其所反映的问题已经登记并转交相关业务部门办理,承办群众来信来访事项的检察官需在3个月内将办理结果或办理过程和工作进展答复来信、来访人。
9.潘某金救助案: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组成联合办案组,前往广西对被害人开展异地司法救助,发放司法救助金5万元,并及时对接当地相关部门,共同做好被害人的心理辅导、家庭低保申请及就业帮扶等工作。经回访,被害人的生活已恢复到正常状态。
10.顾某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顾某忠多次在香洲区车流量大、人员往来密集的主干道上盗窃窨井盖57个(价值2.3万余元),并以每斤0.6元的价格卖给经营废品收购站的陈某甲,陈某甲再以每斤0.8元的价格卖给某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的陈某乙。香洲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该案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判处顾某忠有期徒刑4年,判处陈某甲、陈某乙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
11.“四个集中”办案模式:在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推动危险驾驶案件由公安机关集中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集中做好认罪认罚工作并集中提起公诉、法院集中开庭审理。适用该模式以来,危险驾驶案件的办案期限平均缩短7天。
12.“案-件比”:“案”指当事人涉及的司法案件;“件”指检察机关对“案”进行各种审查办理活动所对应的程序节点,每一个程序节点为一“件”,故在诉讼过程中会形成若干个“件”。“案-件比”可直观反映刑事案件的办理质量效率效果,“案-件比”越高,说明案件经过的程序越多、办案周期越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比”作为办案质量评价指标,能够进一步增强检察官的工作责任心,有利于减少办案环节、缩短办案时间、提升办案质效。
1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第15条、第36条、第120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90条等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4.“两项监督”工作:即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开展的监督,重点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行为。
15.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职责:《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按照这一规定,检察机关对在实行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14种犯罪行使侦查权。
16.预防和惩戒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制:为进一步提高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市人民检察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局、共青团珠海市委员会、市妇女联合会于2020年联合签订《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指引》。
17.伍某光强奸未成年人案:2008年12月某夜,伍某光在珠海市某村路边假借问路,将被害人甲(案发时15岁)强行拖至附近鱼塘边强奸。2017年8月某日凌晨,伍某光在珠海市某村潜入被害人乙(案发时13岁)家中欲行强奸,被发觉后逃离现场。一审判决认定伍某光强奸被害人乙(未遂)的犯罪事实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3个月。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引导侦查机关补充取证后,依法支持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伍某光强奸被害人甲的犯罪事实亦予以认定,改判其有期徒刑5年3个月。
18.未成年人“一站式”办案场所:该场所集案情询问、证据提取、人身检查、心理疏导、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功能于一体,对性侵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侦查取证工作在“一站式”办案场所内一次性完成,避免因多次询问、反复询问、工作方式不当等对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提高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综合保护水平。
19.“护蕊”工作机制:检察机关通过开展司法救助、进行心理疏导、搭建综合救助平台、支持撤销监护权起诉等方式,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全方位司法保护和社会救助。
20.侯某珍等人与杨某民间借贷仲裁裁决执行监督案: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侯某珍等人申请仲裁裁决执行监督案中,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查明我市两级法院近两年受理杨某的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有22件,总标的达2000余万元,杨某实际上是东莞“团贷网”公司的职业放贷人,通过非法放贷、仲裁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安机关已对“团贷网”公司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类案检察建议,建议依职权对杨某系列执行案进行审查,对已执行到位的财产暂缓处置,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追赃挽损工作,并在全市范围内加强对职业放贷人申请执行案件的审查甄别工作。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将所有涉“团贷网”执行案及已执行到位的款项移送东莞法院统一处理。市仲裁委也根据建议内容加强了对涉职业放贷人案件的甄别工作。
21.2个案件入选全省十大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案件由检察机关在逐案筛查近两年法院裁定驳回或不予执行的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内容分别涉及对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政处理及交通运输领域存在的行政执法问题。由于两个案件长期未得到妥善解决,导致被欠薪的劳动者维权周期变长及对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打击受到影响。市、区两级检察机关针对涉案问题开展类案监督,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畅通就行政处理决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渠道,助力提高行政执法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促进相关领域的同类问题得以解决。
22.新时代“枫桥经验”: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的干部群众创造了“在党的领导下,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经验。进入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主要内容发展为“党建统领、人民主体、三治融合、四防并举、共建共享”,对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23.督促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管案:针对省环保督察反馈的入海排污线索,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启动公益诉讼诉前调查程序,发现我市仅少数排污口完成整治,多数入海排污口未依法办理手续,部分排污口未纳入监管范围,实施水质监测的排污口中仍有相当一部分超标排放,近岸海域受到污染,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并召开诉前圆桌会议,督促加强对入海排污口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主管机关迅速查清底数、判别属性,限期清理整治,并积极开展溯源分析,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全市104个入海排污口的监管工作步入正轨。
24.崔某强等人在高栏港海域违法倾倒垃圾案:崔某强等人为谋取不法利益,向我市高栏港海域倾倒含有汞、铅等有毒物质的垃圾560余吨,造成海洋环境损害,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3年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崔某强等人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遂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支持原行政主管机关提起诉讼,向崔某强等人追偿海洋环境损害赔偿金。由于我市机构改革,原告处于不确定状态,该案被广州海事法院裁定中止。后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全面论证、多方协调,最终确定由新组建的市生态环境局继续参与诉讼。该案已于日前开庭审理,将择期宣判。
25.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26.“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署,“四大检察”包括: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十大业务”包括:普通刑事犯罪检察业务、重大刑事犯罪检察业务、职务犯罪检察业务、经济犯罪检察业务、刑事执行和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检察业务、民事检察业务、行政检察业务、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控告申诉检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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