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2年1月12日在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上
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李学磊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宝贵意见。
过去五年工作回顾
五年来,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坚强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以及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新时代检察工作总要求,忠实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一、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全力服务珠海高质量发展
紧扣市委中心工作,找准服务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切入点,以更高站位、更实举措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主动对接“四区叠加”发展战略。制定《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十八条意见》《关于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横琴新区澳门企业经营发展的若干措施》,为粤港澳大湾区、横琴自贸片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依法严厉打击走私、妨害边境管理秩序等跨境犯罪,起诉1697人,办理了“3·25”特大走私废物案1、全省首例涉走私洗钱犯罪案等一批重大案件,推动建立打击“水客”走私长效机制。横琴检察院派员前往澳门街坊总会横琴综合服务中心开展“送法上门”活动,举办面向澳门大学生和企业家的专场检察开放日,倾情服务澳门企业、居民在内地发展。加强与香港律政司、澳门检察院的司法交流协作,首次与境外检察机关共同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推进中国与葡萄牙语国家检察交流合作基地2建设。
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定《珠海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做实做细民营企业平等保护,让民营企业家放心创业、安心经营。依法惩治合同诈骗、强迫交易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起诉140人。严厉打击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侵犯企业产权犯罪,起诉131人。审慎办理民营企业涉罪案件,综合考量犯罪情节轻重、社会危害性大小,慎用逮捕、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推动清理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393件,帮助民营企业轻装上阵。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制定《关于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障和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严厉打击侵犯商标权、着作权、商业秘密等犯罪,起诉26人,其中贾某某、刘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4入选全省首届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积极探索在知识产权领域集中开展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工作,办理相关案件15件,持续加大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力度。
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全面落实最高检“三号检察建议”5,持续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突出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起诉191人,依法办理了涉及台湾和内地多个省份、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1.8亿元的“阿川商事平台”特大集资诈骗案6。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排放超标污染物等污染环境犯罪,起诉239人,成功办理了邓某某等50人污染环境案7。积极投身精准脱贫攻坚战,加强对口援助工作,对口帮扶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已全部脱贫,市检察院连续四年在全省对口帮扶工作年度考核中名列前茅。
扎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原则,批准逮捕涉黑恶犯罪嫌疑人290人,起诉378人,其中“3· 25”专案8、“5· 03”专案9和“8·24”专案10分别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十佳案例和优秀案例。在“打伞破网”“打财断血”上持续发力,向公安、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涉黑恶及“保护伞”线索149条,起诉涉“保护伞”案件9件9人,起诉认定涉案财产人民币1.9亿余元,加强财产刑执行监督。紧盯“行业清源”,向党委政府报送“蚂蚁搬家”式走私、跨境追讨赌债等类案分析报告10份,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行业管理漏洞发出检察建议89份。制定《关于落实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部署实施意见》,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走深走实。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主动融入全市抗击疫情大局,从严从快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维护社会稳定,针对制假售假、以销售口罩为名实施诈骗、妨害执行公务等涉疫案件,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批准逮捕24人,起诉33人。推行“云提审”“云阅卷”“云帮教”等措施,确保疫情防控下办公、办案、服务不停滞。积极助力复工复产,为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咨询,编印发放复工复产法律服务手册7000余册,依法妥善化解涉疫民商事纠纷和行政争议,切实做好检察环节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工作。
二、持续深耕主责主业,聚力守护社会公平正义
坚守法律监督机关定位,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努力用高质效的检察监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持续做优刑事检察监督。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积极投入更高水平的平安珠海建设,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14919人,提起公诉20603人,办理的珠海市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余某妮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11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加强侦查活动监督,不批准逮捕4486人,不起诉3705人,监督立案72件,监督撤案389件,提出纠正违法89件次,5个案件入选全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典型案例和优秀案例。持续推进“两法衔接”工作,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审查行政处罚案件16885件,防止有案不移和以罚代刑。加强刑事审判监督,提出抗诉46件,其中阳某某运送他人偷越边境抗诉案12入选全省检察机关“十大刑事抗诉优秀案例”。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受理在押人员控告、申诉、举报、约见722人次,监督纠正在押人员监管、财产刑执行、社区矫正中的违法情形1717件。认真开展违规违法办理“减假暂”案件专项排查整治13工作,发出监督意见书271份。
精准做强民事检察监督。落实精准监督理念,构建抗诉、提请抗诉、检察建议等多元化监督格局,办理案件882件,提出、提请抗诉50件,发出检察建议83份,办理的王某伟管辖权异议民事审判监督案14获评广东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典型案例。对民事指令再审案件、民事执行案件等开展专项监督,办理案件330件,其中侯某珍等人与杨某民间借贷仲裁裁决执行监督案15等系列案通过类案监督有效阻止职业放贷人利用诉讼程序将非法利益合法化,获评最高检民事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办理案件13件,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积极协助解决农民工讨薪难等与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问题,香洲区检察院通过支持起诉,帮助刘某等17人追索劳动报酬近千万元,切实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有力做实行政检察监督。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作用,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办理监督案件526件,提请抗诉2件,发出检察建议285份,办理的某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拖欠劳动者工资行政处理决定检察监督案16入选最高检“行政检察与民同行”典型案例。深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切实解决诉讼程序空转问题,成功化解行政争议66件,其中超过5年的行政争议案件12件,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和。注重发挥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持续深化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办理案件338件,2个案件入选全省检察机关“十大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例”。积极探索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针对部分建设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即交付使用等问题立案192件,督促行政机关加大查处力度、完善验收备案流程、建立联合验收机制,努力以“小切口”推动“大治理”,提升行政检察监督效能。
创新做好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认真落实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牢牢把握公益核心,立案469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437件,提起公益诉讼35件,起诉追偿公益损害赔偿金38亿余元。以扎实履职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督促整治非法或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125个,清理近岸海域非法养殖9700余亩,查处违法用地3万余平方米,清理闲置土地76万平方米,追缴土地出让金1.75亿元,没收违法建设所得7900余万元,其中督促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管案17入选全省检察机关“守护海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积极拓展案件范围,办理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案件22件,助推我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整体提升,切实加强对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注重加强外部协作,与市纪委监委、市审计局、省环保基金会签订《关于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办法》。积极创新办案机制,在全省率先建立公益诉讼检察指挥中心,构建一体化办案机制;率先接通“绿水青山一张图”系统18,结合卫星遥感数据,对全市环境资源变化情况开展实时监测;率先探索建立公益诉讼特邀检察官助理制度,22名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办理案件52件,有效提升办案专业化水平。
三、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助力增进民生福祉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办好民生检察实事,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和幸福感。
倾情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认真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积极履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检察责任。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准逮捕相关犯罪嫌疑人417人,起诉444人。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关爱救助,建立“护蕊”工作机制19和“一站式”办案机制20,采取多元化救助措施,香洲区检察院办理的黄某可故意伤害案21入选“广东反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坚持依法惩戒与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批准逮捕265人,不批准逮捕105人,起诉285人,不起诉60人,积极探索个性化帮教和跨省异地协作帮教机制,帮教涉罪未成年人167人。扎实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22,有效开展校服质量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办理案件6件,用心呵护孩子们的“第二层皮肤”。持续抓好“一号检察建议”23落实,建立涉未成年人岗位工作人员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机制24,推动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25。持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宣传教育,派出56名检察官担任学校的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进校园宣讲296场,通过录制微电影微视频、开设微课堂,不断增强法治宣传实效。
强化民生领域司法保障。严守食品药品安全底线,起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被告人70人,办理相关领域公益诉讼案件50件,督促检查食品经营单位3000余家,斗门区检察院办理的蓝某明等人生产销售病死猪肉案26入选全省检察机关维护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坚决保卫蓝天碧水净土,助力生态城市建设,起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被告人239人,办理相关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38件,督促清运固体废物10万余吨。积极参与“断卡”行动27,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告人2601人,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起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被告人71人,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12件,斗门区检察院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部分楼盘售楼处滥用“人脸识别”行为,取得良好成效。
持续完善便民利民措施。整合线上线下资源,升级“12309检察服务中心”28,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周到的“一站式”检察服务,减轻群众的“访累”“诉累”。严格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29,实现七日内程序性回复率、三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率两个100%。扎实开展治理重复信访、化解信访积案专项工作,主动回应、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推动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制定《关于为律师办理业务提供便利的规定》,健全业务交流、法治宣传协作机制,积极推进异地阅卷、互联网阅卷等措施,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着力提升办案综合效果。主动履行司法救助职责,为受到犯罪侵害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提供帮助,共向105人发放救助金354万余元,让检察温度可触可感,斗门区检察院办理的潘某金救助案30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服务脱贫攻坚优质案件”。金湾区检察院在办理韦某平司法救助案31中,派员远赴广西向被害人家属发放司法救助金11.5万元,并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开展多元化接续救济。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促矛盾化解,做到“能听证、尽听证”,举办检察听证活动139场,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事心双解”,推动一批疑难复杂案件快速有效化解。
四、扎实推进改革创新,大力提升检察工作质效
有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及相关配套机制改革,主动从制度、方法、措施、手段上探索创新,推动检察工作提质增效。
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实落细以“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为核心的司法责任制,严格规范办案行为,强化责任担当。院领导切实发挥“领头雁”作用,办理案件1739件,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71次。明确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制定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将超过60%的职责权限授予检察官独立行使。重新整合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职能,推行“捕诉一体”办案模式32,实现办案检察官对刑事案件的全面审查、全案把关和全程监督。建立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先行审查过滤机制,做到放权不放任、监管不缺位。以检察官司法档案为基础,完成检察官业绩考评系统建设,建立实时动态考核管理机制,促进检察官履职尽责。
积极融入反腐工作新格局。全力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完成两级检察院反贪、反渎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整体转隶。继续发挥检察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推进监检衔接常态化、规范化。受理监察机关移送职务犯罪案件105件107人,决定逮捕23人,提起公诉76件79人,成功起诉了宁波市原市长卢某跃受贿案、广东省国资委原党委副书记张某刚受贿案、“百名红通人员”常某贪污案等一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其中3个案件入选全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典型案例。认真履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的侦查职责,立案侦查9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7份。
科学运用办案质效评价体系。不断完善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案件质量评价管理体系,以优质高效的办案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认真履行检察主导责任,从严把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确保补充侦查实效,持续优化“案-件比”33,“件”的数量连续下降,相当于减少了近2800个程序环节,努力以最短的办案时间、最少的诉讼环节、最小的资源投入,实现诉讼程序良性运转。加大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力度,对8526名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快从宽处理,提高诉讼效率,修复社会关系。积极开展降低诉前羁押率试点工作,切实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到实处,诉前羁押率在全省处于较低水平。实时开展办案流程监控、业务数据质量监管,坚持全覆盖、常态化、交叉式案件质量评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激励检察官依法办好每一件案件。
与时俱进推进智慧检务建设。致力推进检察技术与司法办案深度融合,为检察工作插上“科技翅膀”。建成远程提审、远程开庭视频系统,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实现了疫情防控期间公正司法“不打烊”、惩治犯罪“不离线”。建成具备电子数据勘察鉴定、手机取证等功能的电子数据实验室并通过国家CNAS认证34,为各办案机关提供技术协助144次、检验鉴定104次,让数据“开口”,用证据说话,为“4·30”马来西亚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35等一批重大案件的成功办理提供有力科技支撑。在全省率先建成可以在中国检察听证网公开直播的标准化听证室,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听得到”的方式感受公平正义。
五、始终坚持严管厚爱,努力锻造新时代检察铁军
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基础性工程,推动全面从严治检向纵深发展,致力打造一支“五个过硬”的检察铁军。
坚持政治建设统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认真贯彻省委建立健全坚决落实“两个维护”十项制度机制,坚持党建工作与检察业务工作一体推进,把党的绝对领导贯穿检察工作全过程各环节。坚持党管意识形态不动摇,抓牢抓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党史学习教育为牵引,重温初心使命,接受思想洗礼,保持检察干警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本色。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70项。
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始终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之下,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专项工作。加强与代表委员的经常性联系,定期寄送《检察日报》《珠海检察》等刊物,邀请代表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检察开放日、旁听案件等活动,办理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160件,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反馈。扎实推动人民监督员和特约检察员深度参与检察工作,邀请“两员”240人次参与公开听证、案件质量评查等117件次。持续拓展检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公开法律文书13625份、案件程序性信息31846条、重要案件信息1458条,为诉讼参与人提供案件查询服务27404次。运用“互联网+”思维大力加强公共关系建设,充分发挥检察新媒体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工作动态、普及法律知识,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推文9887条,官方微博发布信息69327条,今日头条客户端发布信息9903条,实现与社会各界良性互动。
持之以恒从严治检。坚持“严管就是厚爱”,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格落实管党治检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全力支持市纪委监委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开展工作,坚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积极配合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开展巡视巡察,以“钉钉子”精神逐项落实整改责任。结合市委“两个专项整治”,建立健全机关作风督察机制,从日常抓起,从细节管起。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36,填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295人次。有力有序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全流程全环节工作任务,聚焦“六大顽瘴痼疾”37深入查纠整改,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77项。
狠抓专业素能提升。坚持以专业化为核心,以实战、实用、实效为导向,积极开展“检察官教检察官”“传导式培训”等活动,精心打造“珠海检察大讲堂”“珠海刑事检察讲堂”等特色品牌。推动员额检察官在综合管理部门和各业务部门间轮岗流转、新入职公务员轮岗培训等工作,提升检察干警综合素质。推进青年检察官“双导师”培养成长计划,定期开展“珠海检察先锋”评选,组织举办检察业务竞赛,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法学理论研究与检察实践深度融合,形成《粤港澳大湾区社会治理问题研究》《降低审前羁押率问题研究》等一批研究成果,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33篇,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74项。
各位代表,五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共有142个集体和个人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涌现出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全国检察机关“集体一等功”、全国“普法先进个人”等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36人被评为全国案件管理业务标兵、全省检察业务专家、全省十佳公诉人等高层次人才,26个案件被最高检、省检察院评为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市委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位代表的有力监督,离不开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机关表示衷心感谢!
回顾五年来的工作,我们清醒地认识到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对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的理解还不够透彻,转变工作思路不够及时,检察理念仍需持续更新;二是在立足职能服务大局方面,工作的系统性、精准性、实效性还需进一步增强;三是“四大检察”发展还不够平衡,法律监督质效与群众期盼还有一定差距;四是全面从严治检还存在薄弱环节,纪律作风建设需要进一步抓紧抓实。我们将紧盯这些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未来五年工作思路
刚刚闭幕的市第九次党代会描绘了珠海未来发展的宏伟蓝图。全市检察机关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市第九次党代会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珠海在新发展阶段的新定位新使命,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勇担使命,当好尖兵,为高质量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提供有力司法保障。重点做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是以更强自觉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确保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深刻领会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宝贵经验,赓续人民检察制度“红色基因”,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把“两个确立”落到实处。自觉强化政治机关意识,坚持把讲政治融入检察履职全过程,通过检察履职厚植党的执政基础。
二是以更优服务保障全市发展大局,融入更高水平经济特区建设。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深入推进更高水平平安珠海法治珠海建设。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服务保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工作意见》,找准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着力点,统筹抓好防疫情、保稳定、促发展各项工作。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举措,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犯罪。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以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为契机,多元化服务保障科技创新,为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多更优“检察产品”。
三是以更深情怀坚守检察为民初心,聚焦民生热点保障民生民利。紧扣民心这个最大的政治,牢记为民宗旨,切实当好人民群众利益的坚定维护者。聚焦影响群众安全感突出问题,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严厉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综合运用“四大检察”职能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推动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持续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用心用情用力解决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四是以更实举措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助力打造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探索参与式、跟进式、融入式监督,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构建少捕慎押长效机制,进一步降低审前羁押率。加大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查办力度,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以精准监督为导向,切实履行好贯彻执行民法典和监督保障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的双重职责。持续推进行政检察工作,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案结事了政和。
五是以更严要求强化检察队伍建设,夯实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基础。巩固拓展教育整顿成效,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紧盯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的廉政风险点,推进案件评查、检务督察与监督办案有机结合,探索建立检察官惩戒和权益保障机制。紧扣新形势新任务对检察干警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提出的新要求,树立鲜明的能力和业绩导向,进一步提升检务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以检察文化建设为抓手,展现检察工作新作为,塑造检察队伍新形象。
各位代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珠海检察人不变的初心和使命。全市检察机关将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市第九次党代会和本次人代会精神,在各位代表的监督和支持下,对标珠海“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踔厉奋进、笃行不怠,努力在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上展现特区检察新担当,为珠海抢抓“四区”叠加重大机遇,把经济特区办得更好、办得水平更高贡献检察力量,以更加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有关用语和案例说明
1.“3·25”特大走私废物案:最高检和海关总署联合挂牌督办案件。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黄某某利用其控制的某贸易公司向伊朗贸易公司购买所谓的“球碎矿”,而后通过篡改检验指标、高报价格、伪报品名等方法,以一般贸易的方式从伊朗经江苏南通港和珠海高栏港报关进境。经鉴定,上述货物是球团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剩余物料、下脚料、不合格混合物等,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共计30余万吨。珠海市检察院经审查,依法以涉嫌走私废物罪对黄某某和某贸易公司提起公诉,一审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200万元,判处某贸易公司罚金1500万元。
2.中国与葡萄牙语国家检察交流合作基地:该项目由最高检批准设立,广东省检察院、珠海市检察院和横琴检察院承担日常工作,现已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并形成初步方案上报审批。基地建成后,将为中国与葡萄牙语国家之间高层次检察文化交流、司法协助合作和检察信息共享提供重要平台,更好地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3.刑事诉讼“挂案”:部分刑事案件逾期滞留在刑事诉讼的部分环节特别是侦查环节,既未移送审查起诉,又未撤销案件,长期搁置,久拖未决,使涉案企业和人员长期处于被追诉状态,影响企业和个人正常的生产生活。2020年,最高检对此部署开展专项清理工作。
4.贾某某、刘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2015年开始,贾某某、刘某某经商议,由贾某某负责进货及联系买家,刘某某负责发货,先后向北京、上海等地的客户销售假冒SIEMENS(西门子)注册商标的电缆线、导轨等设备。案发后,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电缆线、导轨等价值约人民币40万元。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贾某某、刘某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三号检察建议”:2019年,最高检针对检察机关办理的金融违法犯罪案件对我国金融安全、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聚焦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向中央财经委发送检察建议,推动强化监管和源头防控。
6.“阿川商事平台”特大集资诈骗案:2015年至2016年,郑某某和TONY(台湾籍)等人成立珠海某网络科技公司,旗下的“阿川商事平台”以慈善互助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公众注册成为会员进行投资,并招募了20余人维持平台日常运营,通过后台操作和虚假充值等方式骗取会员的投资款,当资金链断裂无法兑现高额回报时即关闭原有平台另设新平台。珠海市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对郑某某等22人提起公诉,各被告人被依法判处11年至4年9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邓某某等50人污染环境案:2020年11月以来,邓某某等人承接中山等地企业的印染污泥处置业务,但未依法依规进行无害化处理,而是通过吴某某、梁某某等中介人员联系到我市金湾区、斗门区多处场地的管理人员直接倾倒印染污泥,对土壤及地下水资源造成严重污染。金湾区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以污染环境罪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主观恶性较大的17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并及时启动公益诉讼程序追偿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环境修复费用。该案正在审查办理中。
8.“3·25”专案:全国扫黑办重点督办案件。上世纪90年代以来,梁某荣、黄某宏等人在斗门区通过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采矿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抢夺霸占海洋资源、垄断鲈鱼养殖市场、盗挖山体土石,从中牟取巨额非法利益,社会影响恶劣,并使国家矿产资源和当地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珠海市检察院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采矿罪、洗钱罪等对黄某宏等29人提起公诉。黄某宏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66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6个月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并处财产刑。
9.“5·03”专案:广东省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联合挂牌督办案件。黄某伟、吴某霖等人长期活动于东莞一带,以台湾帮派组织者等身份纠集、拉拢多人加入其犯罪组织,招揽非法追债业务,采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索取债务攫取暴利,在东莞、珠海、中山等地多次实施绑架、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并致人死亡,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19年9月,珠海市检察院对黄某伟、吴某霖等人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2月,黄某伟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且限制减刑;吴某霖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其他各被告人亦被判处无期徒刑至一年七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刑罚。
10.“8·24”专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督办案件。陈某湖等人利用暴力、威慑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聚众赌博、收取“保护费”、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在肇庆市端州区农村土地资源开发、高利放贷等领域确立非法控制,同时拉拢腐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和村干部为其提供庇护和帮助,逐渐形成以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案由珠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陈某湖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等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1470万元;其余9名被告人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1.珠海市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余某妮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珠海市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并购重组过程中,公司高管余某妮等人采取循环转账等方式谎称已支付股改业绩承诺款3.84亿余元,并多次虚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交易事实,制作虚假财务报表。以上虚假信息均在该公司的报告、年报中披露,虚增资产或虚构利润达到当期披露资产总额或利润总额的30%以上,此外还存在违规不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公司等信息的情况。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该公司提供虚假或者隐瞒主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不按规定披露重要信息,严重损害股东及相关人员利益,因此,对余某妮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提起公诉;因该罪实行单罚制,对该公司则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向证券监管机构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12.阳某某运送他人偷越边境案:2019年11月,出租车司机阳某某在杨某某授意下,驾车将杨某某和偷渡人员送往珠海市某海滩,5名偷渡人员在偷渡去澳门途中,因船上人员众多致船只倾覆,3名偷渡人员溺亡。横琴检察院以涉嫌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对杨某某、阳某某等人提起公诉,一审判决阳某某无罪。珠海市检察院指导并依法支持横琴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以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阳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13.“减假暂”案件专项排查整治:指的是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评查,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依法予以监督纠正,从而促进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公正、规范开展,维护司法公信。
14.王某伟管辖权异议民事审判监督案:在我市某区法院受理的某合伙企业诉王某伟案中,王某伟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该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审理,法院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裁定该案由某合伙企业住所地山东省某市法院管辖。王某伟提出上诉被驳回,申请再审未被正式受理,于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珠海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两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管辖权异议办案程序存在瑕疵,遂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改进和规范管辖权异议办案程序,保护当事人的质证权利。珠海市中级法院高度重视,根据建议内容规范了管辖权异议办案程序,并指导区法院改进相关工作。
15.侯某珍等人与杨某民间借贷仲裁裁决执行监督案:珠海市检察院在办理侯某珍等人申请仲裁裁决执行监督案中,查明杨某实为东莞“团贷网”公司的职业放贷人,近两年其在我市两级法院共有申请强制执行案22件,总标的达2000余万元。“团贷网”公司通过非法放贷、仲裁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安机关已对该公司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珠海市检察院遂依法提出类案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依职权对杨某系列执行案进行审查,对已执行到位的财产暂缓处置,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追赃挽损工作,并在全市范围内加强对职业放贷人申请执行案件的审查甄别工作。市中院高度重视,将所有涉“团贷网”执行案及已执行到位的款项移送东莞法院统一处理,市仲裁委也根据建议内容加强了对涉职业放贷人案件的甄别工作。
16.某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拖欠劳动者工资行政处理决定检察监督案:检察机关在逐案筛查近两年法院裁定驳回或不予执行的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因案件长期未得到妥善解决,被欠薪劳动者维权周期变长。市、区两级检察院针对涉案问题开展类案监督,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畅通就行政处理决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渠道,助力提高行政执法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促进相关领域的同类问题得以解决。
17.督促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管案:针对省环保督察反馈的线索,珠海市检察院依法启动公益诉讼诉前调查程序,发现我市仅少数入海排污口完成整治,多数入海排污口未依法办理手续,部分排污口未纳入监管范围,实施水质监测的排污口中仍有相当一部分超标排放,近岸海域受到污染,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珠海市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并召开诉前圆桌会议,督促加强对入海排污口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迅速查清底数、判别属性,限期清理整治并积极开展溯源分析,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全市104个入海排污口的监管工作步入正轨。
18.“绿水青山一张图”系统:该系统依托卫星遥感技术对全市山水林田湖草等环境资源实现空天地一体化、地上地下一体化全方位的监测和展示,有助于实时掌握全市生态环境资源变化的情况和趋势,并可以与自然资源、海事、生态环境等部门实现数据共享,丰富了公益诉讼检察的线索来源,提高了公益诉讼检察的办案质效。
19.“护蕊”工作机制:检察机关通过开展司法救助、进行心理疏导、搭建综合救助平台、支持撤销监护权起诉等方式,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全方位司法保护和社会救助。
20.“一站式”办案机制:对受到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在同一场所一次性集中完成案情询问、身体检查、证据调取、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避免反复通知未成年被害人配合调查,防止给未成年被害人造成再次伤害。
21.黄某可故意伤害案:2017年6月,黄某可因家庭琐事与妻子江某兴发生争吵,持菜刀将江某兴和女儿黄某清(14岁)砍伤后自杀未遂,被当场抓获。经鉴定,江某兴所受损伤为重伤、黄某清所受损伤为轻伤。2018年2月,香洲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2018年6月,黄某可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香洲区检察院依法向失去经济来源的江某兴提供国家司法救助金4.8万余元,并积极帮助黄某清走出家庭暴力的心理阴影。
22.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为更好适应《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出的新要求,检察机关整合检察职能,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由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部门统一集中办理,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
23.“一号检察建议”:最高检在认真分析性侵幼儿园儿童和中小学生犯罪案件的基础上,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向教育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这是最高检首次向国家部委发出关于社会治理的检察建议,编号为一号,故称“一号检察建议”。
24.涉未成年人岗位工作人员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机制:为贯彻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加强对学校教职员工的管理,预防利用职业便利实施性侵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在新招录教师、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时,应当在入职前对上述人员进行性侵等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25.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26.蓝某明等人生产、销售病死猪肉案:蓝某明等8人非法收购无检验检疫证明的病死猪,屠宰冷冻后贩卖给部分快餐店用于食品加工。经检验,上述猪肉含有猪疾病病毒且兽药残留超标,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标准。2018年12月26日,斗门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蓝某明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对蓝某明等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没收违法所得及承担销售病死猪肉所得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对蓝某明等人宣告从业禁止令,判令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7.“断卡”行动:根据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一部署,自2020年10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和银行卡的违法犯罪行为,全力斩断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和银行卡产业链,坚决铲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滋生土壤。
28.“12309”检察服务中心:在原12309职务犯罪举报网站和电话基础上转型升级建立的集检察服务、检务公开、接受监督等功能于一体的检察服务平台,分为网络平台和实体大厅两部分,涵盖代表联络、人民监督员监督、群众意见箱、控告申诉、国家赔偿、法律咨询、案件信息公开、律师网上预约等事项,人民群众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服务热线、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任何一种渠道享受“一站式”检察服务,实现“让数据多走路,让群众少跑腿”。
29.“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检察机关自收到群众的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需向来信、来访人进行程序性回复,告知其所反映的问题已经登记并转交相关业务部门办理,承办群众来信来访事项的检察官需在3个月内将办理结果或办理过程和工作进展答复来信、来访人。
30.潘某金救助案:斗门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组成联合办案组,前往广西对被害人开展异地司法救助,发放司法救助金5万元,并及时对接当地相关部门,共同做好被害人的心理辅导、家庭低保申请及就业帮扶等工作。经回访,被害人的生活已恢复到正常状态。
31.韦某平司法救助案:2020年7月,因感情纠纷,韦某财在7岁儿子韦某桂面前杀害了妻子刘某萍,被金湾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因母亲死亡、父亲被逮捕,韦某桂与哥哥韦某羊回到广西老家跟随祖父韦某平生活,但韦某平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整个家庭没有经济收入,生活困难。金湾区检察院获悉情况后,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依法作出向韦某桂、韦某羊发放司法救助金11.5万余元的决定。因两名被救助的未成年人远在广西,为及时了解其学习生活情况,监管救助金正确使用,金湾区检察院派出检察官赴广西鹿寨县,联合当地检察机关、民政部门、镇政府和村委会等多方力量开展多元化救助,确保救助实效。
32.“捕诉一体”办案模式:即检察机关将负责审查逮捕和公诉的两个职能部门合并,实行对同一起刑事案件由同一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统一行使批准逮捕权和公诉权,以强化责任担当,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办案质量,更好地落实以“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为核心的司法责任制。
33.“案-件比”:“案”指当事人涉及的司法案件;“件”指检察机关对“案”进行各种审查办理活动所对应的程序节点,每一个程序节点为一“件”,故在诉讼过程中会形成若干个“件”。“案-件比”可直观反映刑事案件的办理质量效率效果,“案-件比”越高,说明案件经过的程序越多、办案周期越长。最高检将“案-件比”作为办案质量评价指标,可以进一步增强检察官的工作责任心,有利于减少办案环节、缩短办案时间、提升办案质效。
34.国家CNAS认证:CNAS即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电子数据实验室通过其认证,意味着具备了按相应准则开展司法鉴定服务的技术能力,并得到国际认可。
35.“4·30”马来西亚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该案由公安部挂牌督办。2015年至2016年,叶某某、李某某在马来西亚吉隆坡组建诈骗团伙,利用电信技术手段,冒充电信部门、公安局、检察院工作人员,虚构宽带停机、个人信息泄露、涉嫌犯罪等事实,共骗得我国44名居民786万余元。珠海市检察院经审查,对包括15名台湾籍被告人在内的23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对叶某某等人判处13年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6.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37.“六大顽瘴痼疾”:指的是(1)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2)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3)违规参股借贷;(4)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5)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纠;(6)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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